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400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偉民 、杜 李寶英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杜偉民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30日對被告杜偉民、 杜李寶英 起訴,惟被告杜偉民已於111年4月4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被告杜偉民於原告起訴後死亡,其繼承人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