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121號聲請人 魏旭延 相對人 魏旭淇 關係人 陳盈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書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選定魏旭延(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魏旭淇之輔助人。」,其中「魏旭延(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陳盈吟(女,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裁定書之原本及正本中第三頁第十五行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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