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補字第255號
原 告 甲○○
原 告 戊○○
原 告 己○○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庚○○間確定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臺中縣○○鄉○○○段蔗蔀小段80-5、80-95、80-96、
80-97、80-98、80-99等地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上開系爭地號關於確認土地部分之價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