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補字第255號
原   告 甲○○
原   告 戊○○
原   告 己○○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庚○○間確定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臺中縣○○鄉○○○段蔗蔀小段80-5、80-95、80-96、
  80-97、80-98、80-99等地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上開系爭地號關於確認土地部分之價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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