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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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5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明仁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8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江明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同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江明仁曾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甫於96年5月30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江明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
、安全具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插梢2支及破壞剪1把等工具,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先以鐵製插梢作為攀爬電線桿工具,再持破壞剪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之電纜線。得手後,將電纜線塑膠皮剝除後之銅線,載往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佳得多資源回收場」變賣(業者 蘇國權 所涉故買贓物罪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005號提起公訴)。嗣為警根據通訊監察譯文,發現江明仁所犯如附表編號四部分之竊盜犯行,而詢問江明仁時,江明仁另向警自首附表所載編號一、二、三、五部分之竊盜犯行,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名稱:㈠被告江明仁於警詢、偵查(偵卷第26至28頁)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27至35頁反面)。
㈡證人即被害人 謝月容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外線技術員林暐捷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台灣電力股份有公司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及現場指認照片21幀。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
三、論罪量刑之理由:㈠按刑法第321條業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並由總統於100年1
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900155061號令公布,自100年1月28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原規定:「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新修正刑法第321條第1項則規定:「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上開新舊法規定,新修正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法定刑部分增加得併科罰金之規定,顯然對被告江明仁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適用從舊從輕原則之規定,被告所犯加重竊盜部分之犯行,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
㈡次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以行為人
攜帶兇器竊盜為加重條件。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僅須行竊之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江明仁持未扣案之鐵製插梢2支及破壞剪1把竊取電纜線,該鐵製插梢及破壞剪係屬堅硬銳利之物,在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㈢被告江明仁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各次竊盜犯行,
於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警察人員供出犯行而自首,此從被告江明仁係在警詢中,經警詢問是否另犯其他竊案時,主動供出並帶同警察人員前往上開4件竊案之地點查證之記載可知,且有警詢筆錄在卷足憑(警卷第1至9頁)。是本件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顯有願接受裁判之意思,上開部分均符合自首之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查被告江明仁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被告於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各次竊盜犯行,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事由,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惟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次加重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分論併罰。
㈥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被告江明仁前已有竊盜前科,仍
不知悔悟,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竟貪圖私慾,持兇器竊取供民生使用之電纜線,妨害電力供輸,影響民生用電之正常供給,致被害人需耗費數倍費用修復,理應從重量刑。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就附表一、
二、三、五部分主動自首接受裁判,顯有悔意。本院綜合前揭情況,並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危害,並參酌檢察官具體求處定應執行刑2年以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持以行竊之鐵製插梢2支、破壞剪1把,均未扣案,亦非屬違禁物,且經被告供稱業已丟棄不知下落,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至公訴人另以被告江明仁有犯罪之習慣,請求本院依刑法第90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其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部分。本院審酌被告江明仁對於所犯之罪尚能自首坦承犯行並接受裁判,並非冥頑不靈之徒,堪認尚有悔意,且對所定應執行刑,已足達懲前毖後之效,無再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
㈡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
六、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條之修正立法理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含累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條欄予以引用。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所得財物(新臺幣)│所犯罪名、宣告刑│├──┼──────┼──────────┼────┼─────────┼──────────┤│一│99年7月26日│苗栗縣大湖鄉靜湖村香│台灣電力│123公尺電纜線,價│江明仁犯攜帶兇器竊盜│││上午9時前某│林段大南幹60支低1電│股份有限│值為5,289元。│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時許│桿│公司││肆月。│├──┼──────┼──────────┼────┼─────────┼──────────┤│二│99年8月2日│苗栗縣大湖鄉大南村大│台灣電力│81公尺電纜線,價值│江明仁犯攜帶兇器竊盜│││上午8時30分│南幹78支19支2低2號│股份有限│1,717元。│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前某時許││公司││肆月。│├──┼──────┼──────────┼────┼─────────┼──────────┤│三│99年8月4日│苗栗縣大湖鄉大南村反│台灣電力│80公尺電纜線,價值│江明仁犯攜帶兇器竊盜│││上午10時42分│水8號大南幹109支6│股份有限│3,440元。│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前某時許│電桿│公司││肆月。│├──┼──────┼──────────┼────┼─────────┼──────────┤│四│99年9月16日│苗栗縣大湖鄉大寮村寮│謝月容│250尺電纜線,價值│江明仁犯攜帶兇器竊盜│││19時59分前某│ 窩幹 (起訴書誤載為窩││10,750元。│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時許│寮幹)139支及139左│││拾壹月。││││支之1電桿││││├──┼──────┼──────────┼────┼─────────┼──────────┤│五│99年10月3日│苗栗縣大湖鄉大寮村暗│台灣電力│177公尺(起訴書誤│江明仁犯攜帶兇器竊盜│││上午10時30分│坑地區臺電四寮幹35支│股份有限│載為100公尺)電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前某時許│、36支、41支、42支、│公司│線,價值7,611元(│肆月。││││43支電桿(起訴書誤載││起訴書誤載為4,300│││││為43至45電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