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調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調字第50號聲請人 賴榮林 聲請人 賴明志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陳喜 聲請人 賴信雄 代理人 劉美綺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賴茂生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