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告 劉凱仁 訴訟代理人 鍾錫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丘梅珍 即HIUMOICIN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零玖拾壹元(見遺產免稅證明書4,660,182元之2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尚須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何孟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