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 賴茂榮 相對人 賴水松 關係人 賴鄧鈕妹
賴錦綢 賴鳳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賴水松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賴水松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賴水松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賴水松(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之父,於88年4月4日失蹤後,迄今已逾17年,前經本院准以104年度亡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賴水松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賴水松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父即相對人賴水松於88年4月4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而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前由本院於104年9月17日以104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該裁定及報紙各1件在卷可稽。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賴水松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且相對人查無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健保及勞保紀錄等情,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等在卷可稽。又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查詢,相對人迄今仍未有尋獲等情,亦有該分局105年6月13日投埔警防字第1050010613號函暨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1件在卷可憑。綜上所述,相對人自88年4月4日失蹤迄今已逾17餘年,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死亡之宣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次查,相對人賴水松於88年4月4日失蹤,計至95年4月4日為止,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故依法准予宣告相對人賴水松於95年4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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