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2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將應送達被告之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均如附件所示)翻譯成當地流通之語文或英文,並送交本院。
二、被告在越南之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