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12號聲請人 朱培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尤朝松┌─────────────────────────────────────┐│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佶佑企業股│合作金庫商│103年1月16日│500,000元│FL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五股│││││││ 陳詹永和 │工業區分行│││││├───┼─────┼─────┼──────┼─────┼─────┼──┤│002│佶佑企業股│合作金庫商│103年1月16日│150,000元│FL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五股│││││││陳詹永和│工業區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