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86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12
月1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734349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扣案保險套壹佰陸拾柒枚
、白色信封60只、行動電話SIM卡壹片、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沒入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7年12月3日上午2時30分。
(二)地點:台北市○○街○○○號10樓之6。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
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扣案保險套167枚、白色信封60只、行動電話SIM卡壹片、
新台幣壹仟捌佰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保險套、行動電話SIM卡、白色信封均為供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為違反同法所得之
物,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