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簡聖文 即瀚峰生鮮蔬
相 對 人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業經鈞院以97
年度北簡字第1857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
北簡字第18579號判決確定,其中主文第2項載明:「訴訟費
用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已據本院調卷審查
屬實,則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已據該判決確定如判決主
文第2項所示金額,聲請人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顯無必
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熊志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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