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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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1778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陳述略稱:扣案偽菸非伊所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琁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