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67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林秀麗 上訴人與 劉榮村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1,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何慧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