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 黃順英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 律師被告米亞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確定為新臺幣(下同)242萬1061元(參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805號裁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