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27號原告 蔡源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被告 鄭宇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1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宇博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61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