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嘉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嘉興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連懿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