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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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告承品磁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國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2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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