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66號原告 陳膺涵 被告 陳世昌 新北市○○區○○○道○段○○○巷○號1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經勤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51萬6,473元(見本院卷第22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