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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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綸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537號),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件檢察官起訴法條之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其法定最重刑度於民國103年已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應行合議審判,爰撤銷原受命法官所進行獨任言詞辯論之處分,並命再開辯論,及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