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56號原告 張雅雲 被告 王耀漢
楊麗容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98萬5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