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抗字第21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苓雅分處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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