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4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4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轉管轄
,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
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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