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柏裕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105年度執字第1312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柏裕經最高法院10
5年度台上字第2213號判決詐欺罪部分確定,另殺人未遂部分經發回更審,並於105年5月1日收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執岱字第13126號執行指揮書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然於同年10月26日另收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16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0年6月。聲請人既已由最高法院之檢察官指揮執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應待同一案件之其他罪判決確定後再聲請定應執行刑;若不然,已判決確定之各罪檢察官已發執行指揮書,再重覆定其應執行刑,有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云云。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陳柏裕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93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嗣經最高法院於105年9月7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21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在卷足稽,嗣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將受刑人陳柏裕發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該署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尚未定執行刑,其執行指揮書刑期欄載明暫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註明定執行後換發指揮書,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5日雄檢 欽岱 105執13126號函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足憑,待本院以105年聲字第1165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始於106年3月3日換發受刑人陳柏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之執行指揮書等情,亦有本院該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執 更岱 字第511號執行指揮書足考。準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受刑人陳柏裕所犯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於本院尚未定其應執行刑之前,先核發暫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之執行指揮書,嗣本院就受刑人陳柏裕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始再核發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之指揮書,並無重覆定執行刑之情事,於法亦無不合,聲請人聲明異議意旨執此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容有誤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受刑人另涉殺人部分尚未判決確定,應待確定後如符合定執行刑之規定,再由檢察官聲請,此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無涉,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林家聖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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