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127號債權人 張玉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清山 、 陳玉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確認本件是否對陳玉嬌請求?若是,請查報住居所,並提
出債務人陳玉嬌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請敘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台端係以借款關係對債務人劉清山請求,並記載陳玉嬌於借款本票背書,並未敘明是否對陳玉嬌請求及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㈢請提出債務人劉清山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