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顏廣良 被告 張宏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顏廣良及聲明及及陳述略以:㈠被告張宏傑於民國104年向原告詐騙新臺幣(下同)5,000元,㈡被告於104年8月7日至104年8月15日止帶團,虛報不實支出共計69,500元,本應於104年11月28日前償還,但未兌現。㈢被告應賠償原告總計共74,500元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魏俊明法官林翊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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