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旭益印刷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成 代理人 林玫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8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連思斐┌─────────────────────────────────────┐│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誠隆國際企│第一銀行三│106年10月5日│103,402元│JA0000000││││業有限公司│重埔分行│││││││ 劉權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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