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
甲○○ 黃茂松 律師被上訴人丁○○法定代理人戊○○
己○○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複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五八四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五八四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吳永梁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