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5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
定為新台幣39,4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