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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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022號聲請人 柳俊廷
柳愷恩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萬英真
柳俊廷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之印鑑證明。
(三)聲請人柳愷恩之法定代理人萬英真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印鑑證明。
(四)釋明被繼承人 柳天送 之其他子輩繼承人 柳忠源 、 柳忠城 是否有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五)提出柳忠源、柳忠城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