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聲再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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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聲再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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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即受定裁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抗字第四四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確定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二七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以確定判決為其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再審規定自明。對於法院之裁定,應不得聲請再審以資救濟方法。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書狀意旨,係以檢察官執行時,未對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五年上易字第二00三判決書,致聲請人假釋撤銷,執行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度執字第五九八號,發生執行逾一日不當行為之事證,此有執行錯誤之臺灣台南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度執更字第一七七一號可按,為此對最高法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云云。
三、細繹其聲請再審之上開理由,並非對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而係對最高法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田平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