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79-NX-00039133-0
120股
80-NX-00060680-5
112股
82-NX-00084575-0
123股
83-ND-00107782-7
1,000股
83-NX-00111896-3
718股
84-NX-00126822-2
707股
85-NX-00150279-0
933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