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請人 劉代宣劉士堯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79-NX-00039133-0

120股

80-NX-00060680-5

112股

82-NX-00084575-0

123股

83-ND-00107782-7

1,000股

83-NX-00111896-3

718股

84-NX-00126822-2

707股

85-NX-00150279-0

93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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