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原告 林深深

被告 張舜智

上列被告張舜智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84號),經原告林深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梁志偉

法官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定宜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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