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告 李芊妏

被告 彭耀邦

上列被告彭耀邦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369號),經原告李芊妏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鄭琬薇

法官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媗卉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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