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81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温美琪黃光榮 之繼承人

黃潤玉 即黃光榮之繼承人

黃佳來 即黃光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光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肆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