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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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9號
聲請人 陳莉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何潤生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失蹤人何潤生失蹤前設籍於臺北州基隆市高砂町二丁目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番地一情,有失蹤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經本院函詢基隆市中正戶政事務所0○○○○○○○○○○)函覆略以:經查上開地址現為基隆市仁愛區等情,有基隆市戶政事務所114年4月8日基中戶字第1140100927號函在卷可佐,是失蹤人失蹤前最後住所地在基隆市仁愛區,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專屬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