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1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13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13日上午10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
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丁○○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甲○○則為被告丁○○積欠原告上開
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其他約定事項
、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表、
定儲指數利率與基準利率後牌告利率變動表、放款帳務資料
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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