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05號原告丁○○
戊○○丙○○己○○乙○○○被告國際公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陸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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