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7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蔡鎮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應予羈押。茲因上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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