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94號原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曹運蘭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