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三0六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同署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甲○榮午九六執字第三0六二號通知暨送達證書各二份、同署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受送達人乙○○之送達證書二份、同署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甲○榮午九六執三0六二字第三四三六五號函一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桃檢玲乙九六執助八一五字第三八0九四號函及該署拘票暨報告書各二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份、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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