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6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6285號債權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正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2.請查明債權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