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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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90號

上訴人即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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