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5號原告 王文凱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維壹張往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何佳蓉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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