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52號
原   告  楊紅昭
被   告  黃陳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6年8月31日上午10時40分整,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原告提出屏東縣○○鎮○○段
○○○○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
利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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