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52號
原 告 楊紅昭
被 告 黃陳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6年8月31日上午10時40分整,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原告提出屏東縣○○鎮○○段
○○○○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
利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