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36號債權人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楊淑儀 即立穎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亦為同法第400條第1頊所明文規定,乃係「重複起訴禁止之原則」,亦即「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前已有本院86年度促字第15829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確明書,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債權人可持本院執行處所核發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