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64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泓志
楊岫涓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迴避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之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318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謂聲請人二人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234號,懷股法官承辦),因檢察官起訴法條有誤,以致本院誤將應分為「訴」字案號之上開案件,誤分為「易」字案號,進而由不輪分「訴」字案號之懷股法官承辦,則懷股法官本不應承辦「訴」字案件,竟承審該案,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本案複雜度不亞於 李全教 議長案,竟指派年輕法官審理,顯然係「老法官欺負年輕法官」,故申請懷股法官迴避云云。惟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法官事務分配及職務代理次序表」所示,本院之事務分配並未依據法官之年齡、年資而區分何人得承辦「訴」字案件,何人得承辦「易」字案件,是聲請意旨謂懷股法官僅能承辦「易」字案件而不得承辦「訴」字案件,純屬個人主觀之錯誤認知,自不能據為聲請法官迴避之理由。至於,聲請人主張渠二人所涉詐欺等案件案情複雜,不應指派年輕法官審理云云。然承審案件之受命法官究係何人,均係透過電腦抽籤分案,非人力所能控制,聲請意旨徒憑己意,指摘本院「老法官欺負年輕法官」,並據以聲請法官迴避,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意旨徒以個人主觀之錯誤認知為據,指摘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並據以聲請法官迴避,殊無可取,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劉怡孜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