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王正忠
王正行 王正義 王月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 律師被告 莊育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4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莊育亮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交易字第49號為不受理之判決,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謝欣宓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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