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637號上訴人 吳清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氏 金容間 因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本院103年度婚字第6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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