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0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9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之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6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年」。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之確定判決欄內之法院欄內關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之確定判決欄內之案號欄內關於「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本院98年度聲字第1001號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記載,顯係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上開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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