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速偵字第2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8年10月1日晚間7時5分許,在雲林縣○○鎮○○段○○○○○號農地旁(中興197分6接戶線電桿處),不法竊取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所有之電纜線,為民眾發現,報警處理而遭逮捕,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速偵字第26
2號為緩起訴處分。被告上開犯罪行為致原告須於第一時間緊急修復受損之配電線路,爰依法請求被告支付回復原狀必要之費用。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6,078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涉犯本件竊盜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0月14日,以98年度速偵字第262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竊盜案件未經起訴,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佩怡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